2004年10月2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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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工伤损害 企业医院共赔
沈汝发、陈立烽

  ▲案件回放
  原告王启炳是原龙岩市龙化集团公司员工,2001年11月12日在上班检修设备过程中,被煤渣烫伤,于当晚送往龙岩市第一医院烧伤科治疗。医院首先诊断其“全身多处热煤渣烫伤”,第二日诊断为“呼吸道吸入性损伤”,下午3时许对原告行气管切开术。术后患者至今尚未苏醒,已成植物人。
  原告家属认为,龙岩市第一医院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常规,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技术鉴定,经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龙岩市第一医院在对王启炳的诊疗活动中,因延误气管切开时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已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家属据此将龙岩市第一医院告上法庭。被告龙岩市第一医院不服鉴定,申请中华医学会对王启炳病案重新鉴定。在组织专家听证后,中华医学会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了维持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鉴定。
  原告家属为此向被告医院提出了476万元的高额赔偿。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并据被告的申请进行了相关的庭外调查。查明,原告向被告索赔的71万多元的医药费,已因工伤事故由原告原工作单位报销了70多万,同时还报支了原告的护理费8451元。另外,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也于2003年8月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了35万元。
  原告已获赔的工伤补偿费用应否与本次获赔费用相抵?即原告是否可因同一损害而获双份赔偿?这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告代理人认为,其所获工伤赔款与本案无关,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判决。被告则主张,同一损害不能重复索赔,原告已获赔费用应与被告应赔费用相抵。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龙岩市第一医院在法定的赔偿范围内将原告应赔费用扣除其已获赔费用给付,共赔偿6万余元。
  ▲法院说法
  据主审法官介绍说,本案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即原告存在两个请求权。原龙化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致原告工伤,龙岩市第一医院的医疗事故又致其成植物人,原龙化集团公司与被告龙岩市第一医院都具备了过失责任的要件,两种责任同时成立。原告既可以要求其厂方给予工伤赔偿,又可以要求龙岩市第一医院给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同一损害有两种赔偿或补偿来源,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如何适用法律?对此,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世界上其他国家处理这一问题有以下4种基本模式:取代模式,即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兼得模式,即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择一选择模式,即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补充模式,即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采用双重赔偿模式的国家很少,而多采用扣除已经领取的工伤补偿的差额赔偿模式。
  法院认为,此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类型,因此采用差额补偿方式,根据侵权法的填平损害原则,由被告龙岩市第一医院承担对原告的补充赔偿责任。(沈汝发、陈立烽)